(2014)莲民初字第05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027号原告马某。被告唐某,女,193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四坊616楼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羿成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