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林利诉韦联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利,韦联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5号原告林利,女,生于1958年10月14日。被告韦联珍,女,生于1960年2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利诉被告韦联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利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