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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林利诉韦联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利,韦联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5号原告林利,女,生于1958年10月14日。被告韦联珍,女,生于1960年2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利诉被告韦联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利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