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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黑民初字第06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铁军诉被告张喜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军,张喜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黑民初字第06162号原告张铁军,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云刚,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军诉被告张喜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耿国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