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0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10-09
案件名称
黄淑梅与杨松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淑梅;杨松清;王华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02016号原告黄淑梅,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宏润达车务服务中心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磊(110105198409203110),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北京宏润达车务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霍于朋(110111199106285915),北京宏润达车务服务中心法务助坪.住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瞧煤涧村137号。被告王华园(350524198306064037),男,1983年6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杨松清(350524198209166832),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梅与被告王华园、杨松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华园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华园的银行账户存款五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跃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