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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调确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叶超盛、潘碎统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超盛,潘碎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调确字第55号申请人:叶超盛。申请人:潘碎统。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叶超盛和申请人潘碎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超盛和申请人潘碎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5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叶超盛赔偿申请人潘碎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电动车修理费、施救费等共计7210.11元(款于2015年1月15日前付清)。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各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