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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长葛市金桥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诉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金桥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张文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长葛市金桥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三白,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建刚,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超,男,1979年1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金桥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市金桥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