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姜兴英、颜伟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刚,张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57号申请人:李秀刚,男,汉族,1976年7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张灿强,男,汉族,1982年7月生,山东省新泰市人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57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灿强驾驶的鲁J864**/JX350号大型货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