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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姜兴英、颜伟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刚,张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57号申请人:李秀刚,男,汉族,1976年7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张灿强,男,汉族,1982年7月生,山东省新泰市人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57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灿强驾驶的鲁J864**/JX350号大型货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