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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伟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山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伟,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人,农民。2004年4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4)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子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6日21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蒋伟在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魅力100量贩KTV二楼的男洗手间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2小包冰毒贩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某身上缴获2小包冰毒,从蒋伟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5oo元、手机一部。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某处缴获的2小包冰毒净重1.08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蒋伟的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及通话清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毒化鉴定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方位图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伟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82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蒋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500元、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兴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