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耒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长华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耒刑二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长华,男,1964年7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康青青,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延泉,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4)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长华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23日、11月20日、12月17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资腾飞(被害人郭某放弃参加诉讼),被告人黄长华及其辩护人康青青、刘延泉(刘延泉第3次未到庭)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长华得知雁城公司作为湘南监狱棚户区工程中标第一候选人资格被取消后,便找到雁城公司,称其能恢复中标资格,雁城公司就委托被告人黄长华处理。之后,湘南监狱棚改项目由湘南监狱和东兴公司共建,被告人黄长华便通过多种手段威胁东兴公司董事长梁某某,要梁赔偿800万元。2012年12月份间,被告人黄长华要梁某甲转告梁某某,称其在湘南监狱棚改项目上花费了400余万元,如不赔800万元,就告梁某某。2012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黄长华和梁某某到发明家广场聚铭缘茶楼进行调解,被告人黄长华称其在湘南监狱棚改项目上花费了400余万元,调解未果;2012年12月20日,湘南监狱副监狱长伍某某收到了内容为“不要帮助梁某某”的威胁短信;2013年3月份,耒阳市“两会”期间,被告人黄长华组织梁某、梁某乙等人到发明广场散发传单,散布东兴公司征地过程中殴打村民等不实信息;2013年3、4月间,被告人黄长华找到曹某某,称其在湘南监狱棚改项目上花了400余万元,但中标后又被废标,托曹某某将其要求赔偿800万元转告梁某某;2013年5、6月间,被告人黄长华通过谭某某(耒阳市水东江办事处计生专干)找到水东江办事处党委委员阳某某,要阳某某说服梁某某和自己一起做湘南监狱棚改项目或赔偿800万元,他可以平息水东江村民上访事件。随后,被告人黄长华还拿28900元钱,让谭某某请人将梁某某“打残”,因谭某某与梁某某认识,谎称已雇人打了梁某某。2013年9月9日,谭某某到耒阳市公安局报案。二、诈骗罪,2012年4月间,耒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郭某无意中与被告人黄长华谈及其亲戚被衡阳市纪委“双规”的事情,黄听后,谎称与省委某领导关系很好,可以帮忙将郭某的亲戚放出来,要郭拿2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郭如数将钱给了被告人黄长华。案发前,被告人黄长华还给了郭某10万元,剩余10万元一直未还。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害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资腾飞提出,被告人黄长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手段恶劣,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黄长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长华提出,没有敲诈梁某某的钱财,不是骗取郭某20万元钱,是借贷,而且偿还了10万元本息。请求查明事实,公正判处。辩护人康青青提出,被告人黄长华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1.因黄长华在湘南监狱棚改项目招标前就参与了雁城公司的准备工作。2.黄长华通过欧阳某某、曹某某出面与梁某某协调,没有要挟行为。3.被告人黄长华通过梁某甲以要挟的方式,在聚茗缘茶楼与梁某某协商时以要挟的方式要求梁某某赔偿800万元,证据不足。4.黄长华组织村民上访的证据不足。辩护人刘延泉提出,1.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补充侦查证据,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公诉机关变调解为敲诈勒索而进行指控是一种思维错误。3.证人谭某某的录音资料系非法取得,其鉴定结论亦属不合法,且委托鉴定单位与鉴定单位不一致及鉴定资格存有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湖南万世达机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湘南监狱棚改项目)于2011年8月经湖南省发改委立项,选建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辖区,征用土地240亩,其中占用耒阳市东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兴公司)荷塘月色项目土地60亩。2011年2月28日,湘南监狱与东兴公司签订了《工矿棚改项目合作意向书》。2012年9月,棚改项目公开招投标,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雁城公司)中标,且是第一候选人,后因发现雁城公司资质不适格,即取消了雁城公司候选人资格。之后,湘南监狱报请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并经耒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湘南监狱棚改项目与东兴公司荷塘月色项目打捆建设。被告人黄长华得知雁城公司被取消棚改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找到雁城公司负责人,声称能够恢复雁城公司中标资格,并要求雁城公司给予授权,雁城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公司业务经理刘某某及被告人黄长华全权处理湘南监狱项目招投标相关事宜。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黄长华托耒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司机梁某甲出面,称其在湘南监狱棚改项目上花费了400多万元钱,要东兴公司董事长梁某某赔偿800万元,否则,就要上告。经梁某甲调解,未果。2013年3月间,耒阳市“两会”期间,被告人黄长华煽动当地村民梁某、梁某乙等人到耒阳市委办公大楼旁边散发传单,散布东兴公司在征地过程中殴打村民等不实信息,意向梁某某施加压力,迫使就范,仍未奏效。2013年3-4月间,被告人黄长华托负责全程监督湘南监狱棚改项目的上堡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曹某某,仍以在棚改项目上花费了400多万元,且中标后又被取消中标资格,要东兴公司赔偿800万元,曹某某将被告人黄长华的要求转告梁某某,梁没有接受。2013年5-6月间,被告人黄长华以能平息水东江街道办事处部分村民上访事件为筹码,托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欧阳某某出面说服梁某某与其合作承建棚改项目或赔偿800万元经济损失,梁某某仍未就范。随后,被告人黄长华先后5次出资计2.89万元钱,托水东江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谭某某雇佣打手,欲将梁某某“打残”,因谭某某与梁某某认识,谎称已雇人打了梁某某。2013年9月9日,谭某某自感难免其责,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报案,并退交被告人黄长华给其雇佣经费2.89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湘南监狱副监狱长,分管财务、基建、棚改项目工作。湘南监狱棚改项目于2010年立项,征地240亩,其中有60亩是东兴公司荷塘月色小区项目的土地,并与东兴公司签订了棚改项目意向协议书。2012年9月,湘南监狱棚改项目公开招标,雁城公司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来发现雁城公司资质不适格,经请示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取消雁城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与耒阳市人民政府协调,湘南监狱棚改工程项目与东兴公司荷塘月色项目合并建设。2、《工矿棚改项目合作意向书》证实,湘南监狱与东兴公司就棚改项目合作建设作了初步规划。3、耒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2013)第16期文件《关于万世达公司工矿棚户区改造等相关事项的专题会议记要》证实,耒阳市人民政府对湘南监狱棚改项目的选址、建设方式、政策保障作了具体部署。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雁城公司业务经理。雁城公司在参与湘南监狱棚改项目招投标准备工作过程中,都是按程序办事的,与黄长华没有关系,黄长华不存在为雁城公司参与棚改项目招投标花费了财力。只是雁城公司中标第一候选人后,湘南监狱以资质不适格为由,取消中标资格,黄长华得知后,说有办法疏通关系,恢复雁城公司中标资格,并要求公司授权。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公司给黄长华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后考虑湘南监狱棚改项目关系复杂,决定收回对黄长华的授权,但黄长华以授权委托书丢失为由搪塞。5、辩护人康青青提供的法人代表授权书证实,雁城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委托本公司业务经理刘某某及被告人黄长华全权处理湘南监狱棚改项目招投标相关事宜,并规定授权时间为12个月。6、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耒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的司机,与梁某某、黄长华熟悉。2012年底的一天,他得知黄长华与梁某某竞争湘南监狱棚改项目发生了矛盾,想从中调解,于是与曹某甲约黄长华到耒阳“天乐宾馆”了解情况,黄长华讲:“湘南监狱棚改项目是他中的标,由于梁某某从中作梗,取消了中标资格,致使他损失了400多万元,要梁某某赔偿800万元,不然就告梁某某及耒阳市纪委一些领导”。当天下午,他与伍某约梁某某见面,将黄长华提出的要求转告了梁某某,但梁某某不接受调解。7、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的居民。2013年3-4月间,梁某丙电话通知,要他到耒阳市发明家广场帮黄长华散发传单。到广场后,梁某丙给他30余份传单,当时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也在发传单。传单内容,大概是梁某某强行征收水东江居委会15组土地,还打了当地居民。8、证人梁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桥头居委会7组村民。2013年3月间,黄长华拿了30多份传单,要他趁耒阳市“双代会”期间,到发明家广场去散发,传单内容没具体看,但知道是东兴公司强行征收东江居委会15组土地的事。他接到传单后,与村里梁某、江云、中云等到市委旁边马路上散发。事后,知道是黄长华与东兴公司争夺湘南监狱棚改项目而被黄长华利用。9、证人梁某丁、梁某戊的证言证实,他们分别是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桥头居委会城建办主任和党支部副书记。东兴公司征收辖区5、7组的土地搞开发。在征地过程中,是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的,桥头居委会部分居民到市委闹访、散传单是有人为了个人利益在幕后操纵。10、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上堡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全程负责监督湘南监狱棚改项目。2013年3-4月间,黄长华向他反映:“雁城公司参与湘南监狱棚改项目招投标是他请来的,并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无故取消中标资格,他为招投标花费了400多万元,现棚改项目由东兴公司梁某某承建,要湘南监狱或梁某某赔偿800万元”。之后,他将黄长华的要求转告了梁某某,但梁某某不同意。11、欧阳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2013年5-6月间,经谭某某引见,与黄长华吃了一顿饭,席间,黄长华说其为湘南监狱棚改项目花费了很多财力,由于梁某某作梗,该项目被抢过去了,致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此,黄长华要他出面找梁某某协调,要梁某某与其合作或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黄长华则答应平息水东江桥头居委会部分村民闹访事件。后经请示领导同意,他与梁某某电话联系,说明了黄长华的要求,梁某某则回应,合作或赔钱是不可能的事。于是,他再没有管黄长华提出要梁某某合作或赔钱的事了。1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桥头居委会居民,在水东江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2013年5-6月间,黄长华托他要欧阳某某出面与梁某某协调合作建设湘南监狱棚改项目或赔偿损失的事。后又托他雇人打残梁某某,并先后5次给他活动经费计2.89万元。因他认识梁某某,故谎称已雇外地人打伤了梁某某。13、录音翻译笔录证实,被告人黄长华与谭某某在耒阳市聚茗缘谈话的主要内容:被告人黄长华了解谭某某雇人伤害梁某某的过程以及今后继续伤害梁某某的方法、步骤、伤害程度作了安排。同时还证实,被告人黄长华唆使水东江街道办事处部分居民上访闹事作了简要描述。1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耒阳市公安局送检的音频数据光盘(内含音频文件REC002.WAV)未发现编辑加工痕迹。送检音频中指定的男性语音与样本中黄长华的语音来自同一个人。15、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东兴公司董事长。东兴公司荷塘月色项目与湘南监狱棚改项目合作建设是经过湘南监狱与耒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黄长华以雁城公司中标花费400多万元钱为由,要其赔偿800万元。为达到敲诈目的,采取要挟、恐吓、组织居民上访闹事,雇人伤害其身体,其陈述的具体内容与证人伍某某、刘某某、梁某甲、梁某、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曹某某、欧阳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能相互佐证。16、辨认笔录分别证实,被害人梁某某辨认出要他赔偿800万元经济损失的人是黄长华,证人谭某某辨认出要其雇人打残梁某某的人是黄长华,证人欧阳某某辨认出托他与梁某某调解的人是黄长华。17、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6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接指挥中心指令,辖区三九楚云大酒店1607房有1名监控人员。该分局接到指令后,立即派员前往指定地点,将被告人黄长华带回分局。12月7日,即移交耒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长华在敲诈勒索作案时属完全刑事年龄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长华以雁城公司在湘南监狱棚改项目上花费了巨额财力,中标后又无故废标为由,先托中间人调解,要求承建湘南监狱棚改项目的东兴公司董事长梁某某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未果后,采取要挟、恐吓、组织居民上访,雇人欲对梁某某进行身体侵害等手段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但因被害人梁某某拒绝赔偿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敲诈勒索未果,属未遂。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长华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资腾飞提出,被告人黄长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手段恶劣,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黄长华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长华提出,没有敲诈梁某某的钱财。辩护人康青青提出,被告人黄长华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1.被告人黄长华在湘南监狱棚改项目招标前就参与了雁城公司的准备工作;2.被告人黄长华通过欧阳某某、曹某某出面与梁某某协调没有要挟行为;3.被告人黄长华通过梁某甲和在聚茗缘茶楼与梁某某协商时以要挟的方式要求梁某某赔偿800万的证据不足;4.被告人黄长华组织村民上访的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黄长华及其辩护人康青青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辩护人刘延泉提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补充侦查证据,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我国刑诉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所以,公诉机关采取自行侦查并无不妥。辩护人刘延泉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刘延泉另提出,公诉机关以调解推定敲诈勒索而进行指控是一种思维错误。经查,被告人黄长华托欧阳某某、梁某甲、曹某甲与梁某某调解索要经济损失过程中,表达了如得不到赔偿就要上告的意思。且又有后续组织他人在耒阳市“两会”期间散发传单、雇人伤害被害人梁某某等手段索要财物行为,所以,辩护人刘延泉上述辩护意见,仍不予采纳。辩护人刘延泉还提出,证人谭某某的录音资料系非法取得,其鉴定结论亦属不合法。本院认为,辩护人提出证人谭某某的录音资料系非法取得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至于委托鉴定单位与鉴定单位不一致及鉴定资格存有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公诉机关第3次向法庭提供了《鉴定机构情况说明》和《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经法庭质证,辩护人刘延泉未到庭,但被告人黄长华的另一辩护人康青青对上述2份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所以,辩护人刘延泉的上述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长华还犯有诈骗罪,因公诉机关只提供了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被告人黄长华出具20万元给郭某的借据,认定被告人黄长华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刘延泉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长华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长华犯敲诈勒索罪在8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长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障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慧审 判 员 谷秋根人民陪审员 黄 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展英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