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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施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010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吴克剑,石家庄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助理陪审员 王 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董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