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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刘绮幻、中山火炬开发区美音电子厂、周信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绮幻,中山火炬开发区美音电子厂,周信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5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杨志盛。委托代理人:文建辉、黄俊栋,分别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绮幻,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美音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投资人:刘绮幻。被告:周信文,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刘绮幻、中山火炬开发区美音电子厂、周信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3元,减半收取为1661元,诉讼保全费1275元,合计2936元(原告已预交293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体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