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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立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骆发生与王生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发生,王生武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立保字第9号申请人:骆发生,男,汉族。被申请人:王生武,男,汉族。申请人骆发生与被申请人王生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确保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柳毛湾支行1.3万元存款冻结;申请人以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柳毛湾支行账号×××中1.3万元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生武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柳毛湾支行1.3万元存款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二.对申请人骆发生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柳毛湾支行账号×××中1.3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