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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秋生与被告李建林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生,李建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3号原告李秋生,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李建林,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生诉被告李建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生于2015年1月5日以该案与被告李建林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秋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紫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