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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唐国瑞罚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唐国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国瑞,男,生于1957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唐国瑞罚金纠纷一案,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5)广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唐国瑞的罚金予以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纪肖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