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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京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740-1号申请执行人王京花。被执行王忠地,男,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申请执行人王京花与被执行人王忠地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王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王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