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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谢顺钦与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顺钦,李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谢顺钦,男,194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李建辉,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谢顺钦因与被申请人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顺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建辉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家庭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谢顺钦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湘潭九华示范区某某路某号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号房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顺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辉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对被申请人李建辉同等价值的其他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申请人谢顺钦名下的位于湘潭九华示范区某某路某号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号房。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成焕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 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