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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战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初字第32号原告:战某,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曲某,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某撤回对被告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战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男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舒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