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指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乐陵市木糖醇厂,乐陵市乐鑫油脂有限公司,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张福振,孙金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乐陵市木糖醇厂。法定代表人:吴方华,厂长。被执行人:乐陵市乐鑫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振,董事长。被执行人: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浩,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福振,乐陵市乐鑫油脂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金浩,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乐陵市木糖醇厂、乐陵市乐鑫油脂有限公司、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张福振、孙金浩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乐陵市木糖醇厂、乐陵市乐鑫油脂有限公司、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张福振、孙金浩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指定由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