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邹志宝诉张庆镇、张玉环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204号原告邹志宝,男,56岁。被告张庆镇,男,46岁。被告张玉环,女,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志宝与被告张庆镇、张玉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志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邹志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邹志宝负担。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