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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邹志宝诉张庆镇、张玉环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204号原告邹志宝,男,56岁。被告张庆镇,男,46岁。被告张玉环,女,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志宝与被告张庆镇、张玉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志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邹志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邹志宝负担。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