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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吴卫东、韩阳与宿州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东,韩阳,宿州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宿埇行初字第00100号原告:吴卫东,男,汉族。原告:韩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悦,北京市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乔森,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旗,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卫东、韩阳诉被告宿州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卫东、韩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东、韩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华东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玮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