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马某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马某,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王某甲。原告马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云。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马某诉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甲、马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仇兆敏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