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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秀兰与张佃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兰,张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田秀兰,女,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佃胜,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人田秀兰与被执行人张佃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字第6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