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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中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老三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老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玉中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老三,男,1977年11月15日生,彝族,云南省元江县人,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8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剑,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老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凌芳、张毅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老三及其辩护人胡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8日1时50分许,在元江县xx乡xxx村委会xx号李某甲家门口,被告人李老三与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李老三遂用尖刀朝被害人李某甲的腹部捅了一刀,致李某甲因单刃锐器刺破胃、空肠及腹主动脉引起大出血死亡。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老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老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因民事矛盾引发,被告人李老三主观上不存在将被害人杀死的故意,只想教训一下被害人。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1时50分许,在元江县xx乡xxx村委会xx号李某甲家门口,被告人李老三与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李老三遂用尖刀朝被害人李某甲的腹部捅了一刀,致李某甲因单刃锐器刺破胃、空肠及腹主动脉引起大出血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8日1时59分,陶某某报警称,xx乡xxx村委会xxx组有人被刀捅伤,要求出警。民警驱车赶往现场,当行至xx乡xx方向20米处时,一骑摩托车的男子主动向民警自首,自称叫李老三,把哥哥李某甲用刀捅伤了,民警遂将其控制。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7日晚8时许在李某甲家吃饭,直到次日凌晨0时许,这时外面有几个小伙子在乱,声音很大。不久,李老三右手持一把杀猪刀来到客厅,李某丙跟在他后面,李老三说:“把我儿子找回来,不找回来不得。”李某甲走到李老三跟前,叫李老三回去,明天再找。李老三坚持当晚就得去找,同时把刀捅向李某甲的左腹部,李某丙把李老三的刀抢掉丢到路下边。李某甲被捅后先蹲在地上,站起来后倒在地上。李老三随即骑摩托车跑了。在场人把李某甲送医院抢救,途中遇到医生,经医生检查,李某甲已经死亡。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8日凌晨l时许,其和丈夫李老三在家睡觉,发现儿子李某丁未归。李老三出去找李某丁,不久李老三回家从厨房里拿着一把尖刀冲到李某甲家门前,叫喝酒的人把李某丁找回来,其劝阻未果,李老三用刀捅着李某甲的肚子,其把他手上的刀夺下后丢掉。李老三说他用刀捅着李某甲,叫其将家里的钱拿出来给李某甲医治,后他骑摩托车去派出所自首。4、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7日下午大伙在组长李某甲家吃饭。到次日0时许,李老三的儿子和其他人争吵起来,坐在外面的人全部跑了。不久,李老三过来要求李某甲派人将其子找回,李某甲说有什么事明天说。李老三用一把尖刀捅李某甲的腹部一刀,李老三说他要去派出所自首。李某甲在送医院途中死亡。5、证人普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李某甲的妻子,李老三是李某甲的弟弟。2014年7月8日凌晨1时许,其被吵醒,走到门口看见丈夫李某甲站在家门口的街道上,其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他说被李老三用刀杀着左腹部。6、证人普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8日凌晨1时许。其、李某丁、李某等人在家门前吃喝,他们之间发生争吵,李某丁不知去处。后李老三来到李某甲家门前,说要叫人去找他儿子。李某甲说不关他的事。李老三返回家后再次到李某甲家门前,并冲向李某甲方向,其把李某甲推开后准备把李老三拉回家,这时李老三说他已经用刀捅着李某甲的肚子了,还说要去派出所投案自首。7、证人普某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在组长李某甲家吃饭,23时许听见李老三来李某甲家门前叫嚷,让李某甲把他儿子找回来,其听声音不对劲,出门看见李某甲昏倒在地,左胸口腹部出血。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李某甲在送往元江途中死亡。8、证人邰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二人系元江县xx乡卫生院的医生。2014年7月8日凌晨2时20分许,二人开救护车前往现场出诊,到xx桥时遇到伤者李某甲,经检查,李某甲已没有生命体征。9、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8日1时54分,其在元江县民族医院值班,接到一名男子报警电话,称xx乡xx方向有人被刀捅着心脏,要求出诊。其拨打110报警。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李某甲是其父亲,李老三是其叔叔。2014年7月8日0时30分许,普某乙和普某丁发生争吵,后被大伙拉开。李老三的儿子李某丁帮普某丁,打了来劝架的普某丙一拳,其和普某丙一起把他扳倒在地,李某丁爬起来就跑了。几分钟后,李老三过来家里与父亲李某甲吵了几句便回家了。不久,李老三再次来到其家,叫人去找李某丁。父亲说今晚喝酒不用说了,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李老三又跟父亲发生争吵,李老三又回他家了。几分钟后,李老三又来到其家,当时普某乙站在门口,拦着李老三,说有什么事明天说。这时父亲李某甲从家里走出来,站在普某乙身后和李老三讲了几句,李老三就冲向其父亲,后来得知父亲被刀子捅伤。11、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7日晚在大伯李某甲家吃饭。晚23时许,普某乙跟普某丁争吵起来,其帮了一下普某丁,普某丙和李某就把其摁倒在地,其爬起来后哭着回家。父亲李老三见状到其房间骂其,并说要打其之类的话。其害怕被打就跑到山上躲藏。12、被告人李老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7月7日晚上村民做义务工后,在大哥李某甲家门口吃饭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听见儿子李某丁在房间哭,其去问儿子,儿子也没说什么。其去找大哥李某甲,说刚才有人打着李某丁,让他帮解决一下。他说不管。二人在他家门口争吵起来。其回家后发现儿子不见了,与妻子去村子及周边找,但没找到。其又去大哥李某甲家,叫他喊人帮忙把李某丁找回来,但他说不管,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李某甲并用手把其推倒在地上两次。其跑回家中,从厨房拿了一把杀猪用的尖刀返回他家门口,李某甲又朝其冲过来,用双手将其推倒在地,其爬起来后,用尖刀朝他肚子捅了一刀。随即他的肚子出血,其害怕把尖刀丢在现场后回家。回到家对妻子说,大哥被其用刀捅着了,其要去派出所自首。当时普某乙在场。后其骑摩托车去派出所自首,途中遇到派出所的警车,其即时向民警自首。1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元江县xx乡xxx村委会xxx组李某甲家门前进行勘查,提取血迹1份,匕首一把。14、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提取并扣押了被告人李老三的血样送检,作案工具匕首一把。15、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死者李某甲左手甲床擦拭物及左右手指甲所检擦拭物检出的DNA均为死者李某甲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2)死者李某甲右手甲床擦拭物未检出DNASTR分型。(3)死者李某甲家门前地面上红色可疑物,现场提取长约37.Ocm匕首刃部所检可疑血迹,死者李某甲所穿粘附红色可疑物的衣服上所检可疑血迹。以上均为人血,均为死者李某甲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16、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死者李某甲胃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农药、杀鼠剂、安眠镇静剂。17、元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死者李某甲系单刃锐器刺破胃、空肠及腹主动脉引起大出血导致死亡。前述鉴定意见已经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被告人李老三对其用刀捅伤李某甲的现场以及拿刀的地点作了辨认并确认。(2)被告人李老三在6把不同的尖刀中辩认出4号尖刀就是其用来捅李某甲的刀。现场提取的尖刀(匕首)一把经被告人当庭辨认,其确认为作案工具。19、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李老三的基本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老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老三主观上不存在将被害人杀死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李老三主观上仅追求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并不追求死亡结果发生。该辩护意见与本案定性不符。鉴于本案系农村亲属间因琐事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老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老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志江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海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