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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民一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303号原告何某某,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房平堂,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传效审 判 员  林凡军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