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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徐永军,周玉鸾,山东鲁昊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6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负责人:王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徐永军。被执行人周玉鸾。被执行人山东鲁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徐龙,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刘发科,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申请执行徐永军、周玉鸾、山东鲁昊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3214.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山东鲁昊置业有限公司共支付贷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88564.91元,执行费2998元,由山东鲁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