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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仕斌与被执行人李锡容、刘雪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殷仕斌,男,生于1955年8月13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李锡容,男,生于1963年5月11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刘雪花,女,生于1976年3月19日,住址同上。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锡容、刘雪花的银行存款42862.20元(其中本金41800.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00.96元、诉讼费234元、执行费5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兴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 阳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