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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崔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崔某,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