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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河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管奎军与杨立军、黄现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奎军,杨立军,黄现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河民初字第220号原告管奎军,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赵爱平,女,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管奎军妻子。被告杨立军,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黄现花,女,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杨立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奎军诉被告杨立军、黄现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奎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国强审 判 员  申一博人民陪审员  郭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岳颖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