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龙口市五洲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方圆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五洲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方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龙口市五洲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舒策张,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礼御,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方圆,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五洲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方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五洲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方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龙口市五洲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姜效禹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人民陪审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