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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王花忠与蔡有国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粮农。被告:蔡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积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