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显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文峰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和与被告纠纷不断,2013年9月,曾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仍多次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11日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刘某甲。2011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3年8月,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9月22日,本院以(2013)巴法民初字第05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0月,原告因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往来发生纠纷,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来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未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证明材料(2013)巴法民初字第0546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间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尚能相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只要放弃离婚念头,被告改正自己的缺点,相互理解,相互关心,是能和好夫妻关系的。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当承担未到庭应诉的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