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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秀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秀芳,骆海刚,王炳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志豪,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年,系该联社职员。被告:李秀芳,女,汉族,生于1956年3月8日,现住奇台县。被告:骆海刚,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1日,现住奇台县。被告:王炳文,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14日,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秀芳、骆海刚、王炳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6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樊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