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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立群诉被告何守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群,何守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71号原告刘立群。被告何守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群诉被告何守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群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刘立群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蒲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