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商初字第0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与仪征龙威制衣有限公司、江苏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商初字第0664-1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荷花池118幢。负责人赵振忠,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珏,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仪征龙威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谢集街道南。法定代表人贾敏。被告江苏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集镇联盟村。法定代表人吴万青。被告仪征苏豪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真州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被告贾敏。被告吴学冬。被告朱永华。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与被告仪征龙威制衣有限公司、江苏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仪征苏豪制衣有限公司、贾敏、吴学冬、朱永华、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26元减半为11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田金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