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南郑县宏胜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郑县明建新型建材厂、刘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郑县宏胜实业有限公司,南郑县明建新型建材厂,刘明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南郑县宏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郑县汉山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汤汉宁,该公司经理。被告南郑县明建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南郑县汉山镇高庄村一组。负责人刘春发,该厂厂长(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刘明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郑县宏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郑县明建新型建材厂、刘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郑县宏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南郑县明建新型建材厂、被告刘明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金额限定在人民币10000.00元之内,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郑县宏胜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南郑县明建新型建材厂(刘春发)和被告刘明建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金额限定在人民币10000.00元之内。二、如原告南郑县宏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错误,应当赔偿被告南郑县明建新型建材厂(刘春发)和被告刘明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忠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岳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