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王永明诉冯长富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明,冯长富,王人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明,*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委托代理人丁慧英,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长富,*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人静,*出生,汉族,户籍地****,。上诉人王永明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6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冯长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诉讼请求,上诉人王永明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冯长富申请撤回原审诉讼请求,上诉人王永明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632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冯长富撤回原审诉讼请求;三、准许上诉人王永明撤回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上诉人冯长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王永明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薇佳审 判 员 唐建芳代理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