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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上海新动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德广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动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德广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上海新动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巨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德广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葛照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动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德广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上海新动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德广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