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执字第0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与被执行人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芳,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098-1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芳被执行人:万国庆被执行人: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安徽龙悦健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白马山庄D区21幢。法定代表人:万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与被执行人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8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2014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对前述48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启动评估程序,并依法选定评估机构。此后,因申请执行人刘东芳未预交评估费,致使评估工作未能进行。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刘东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小峰审 判 员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