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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93号原告郭某,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菏泽市人。被告孙某,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赵金屏人民陪审员  张美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