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93号原告郭某,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菏泽市人。被告孙某,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赵金屏人民陪审员 张美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