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龙与被告沭阳扎下医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龙,沐阳扎下医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商初字第401号原告陈德龙,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南京市浦口区有强钢管租赁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曹勇勇,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沐阳扎下医院(下称扎下医院),住所地在沐阳县扎下镇扎下街。法定代表人胡军双,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如标,男,扎下医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龙诉被告扎下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龙于2015年1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2388.50元,由原告陈德龙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