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洪辉跃与杨孙梯、张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辉跃,杨孙梯,张婷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洪辉跃,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新育,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孙梯,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张婷婷,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辉跃与被告杨孙梯、张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辉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孙梯、张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系“鑫协晟辅料店”经营者,该店尚未办理工商登记。2012年期间被告杨孙梯多次向原告购买服装辅料,同年8月3日出具欠条结欠原告货款38500元,被告多次结欠后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6000元,余款32500元至今未付。被告张婷婷与被告杨孙梯是夫妻关系,上述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2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孙梯、张婷婷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孙梯、张婷婷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孙梯因经营服装生产需要向原告洪辉跃购买服装辅料,拖欠原告货款38500元,欠款后,被告杨孙���支付6000元,尚欠3250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杨孙梯出具的《欠条》、两被告的户籍证明、《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两被告未予辩驳,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孙梯与原告洪辉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杨孙梯拖欠原告货款32500元的事实,有被告杨孙梯签字确认的《欠条》及原告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孙梯应予偿付。经原告起诉催告后,被告仍未能付清相应货款,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两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等除外事实,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付,本院亦予支持。被告杨孙梯、张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孙梯、张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洪辉跃货款32500元,并自2014年5月21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2.5元及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杨孙梯、张婷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美好审 判 员 庄昶光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蒋正伟速 录 员 蔡惠环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