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鹤法民三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易小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小华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鹤法民三催字第2号申请人:易小华,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人易小华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50443024690207的中国建设银行支票一张(票据记载: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坚美园支行,账号62×××50,出票人易小华,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5日,金额19420元)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易小华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共700元,由申请人易小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冯沃玲审判员 古辉林审判员 刘东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