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陈某、蒋刚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蒋刚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蒋刚刚,农民。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2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蒋刚刚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德军、被告人陈某、蒋刚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伙同陈某龙(已判刑)等人,至慈溪市长河镇周某住房,撬门入室,窃得人民币约2000元及项链、香烟、数码相机、ipad2(共计价值人民币31725元)等物品。案发后,项链1条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2.2014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蒋刚刚伙同他人,至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宁丰南路6号惠佳净水设备厂,采用铁棍凿墙的方法进入厂内,窃得铜产品210余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7253元)。案发后,涉案铜产品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陈某、蒋刚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蒋刚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某龙的供述、被害人周某、丁某的陈述、证人郑某、吴某的证言、饰品加工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蒋刚刚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蒋刚刚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蒋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蒋刚刚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刚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蒋刚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