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昆山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23号原告昆山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迎宾东路818号招商服务中心大楼108室。法定代表人应和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蕾。被告XX。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