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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包素清诉被告赵庆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素清,赵庆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99号原告包素清,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赵庆久,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原告包素清诉被告赵庆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包素清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