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包素清诉被告赵庆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素清,赵庆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99号原告包素清,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赵庆久,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原告包素清诉被告赵庆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包素清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