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永执民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占小明与李海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占小明;李海强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温永执民字第1059号 申请执行人占小明。 被执行人李海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海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海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强所有的银行存款758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海强所有的与价值75800元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叶孙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恩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