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晋城市久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久建工贸有限公司,润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民初字第85号原告晋城市久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刘家川村。法定代表人王志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来发,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小飞,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5号院3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龙,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久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久建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久建公司以本案需追加或变更当事人,将另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久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晋城市久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段新娥审 判 员 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