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上虞市乐益家具有限公司、宁波峰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虞市乐益家具有限公司,宁波峰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朱姣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乐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积山村。法定代表人:任海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镇,浙江金奥(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峰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吉山村。法定代表人:邬照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满昌,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洪川,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朱姣羽,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诸暨市。上诉人上虞市乐益家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峰亚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朱姣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4)甬宁商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虞市乐益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虞市乐益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虞市乐益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4)甬宁商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5元,减半收取10007.50元,由上诉人上虞市乐益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赵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