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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明星与沈兰芳、李顺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星,沈兰芳,李顺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443-2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星,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兰芳,女,1967年8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顺仙,女,1952年1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沈兰芳、李顺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兰芳、李顺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付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