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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周**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周**,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周**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邮寄开庭传票给其本人,通知其于2015年1月4日下午3点钟到庭,但其没有按时到庭,而数次打其手机都没有接听。其没有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对原告周**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周**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负担。审 判 长  植浩均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袁晓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秀平 更多数据: